Q:“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的职工,是指缴纳社保的人数还是所有职工的人数?已经离职的职工算不算?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已离职职工不属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Q:个体工商户是否缴纳残保金?
A:根据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我公司是一家19年成立的企业,员工人数25人,请问今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吗?
A: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企业,请问我公司派谴的残疾人员工,应计入用人公司还是派遣公司呢?
A: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Q:我公司是一家长春的企业,近些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均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请问今年还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2倍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A: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Q: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A: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注: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所不同,财政部会计司认为地方教育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