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这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啥变化?
最新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需掌握的政策要点
1、优惠的延期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西部地区的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3、符合要求+鼓励类产业才能享受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企业的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注,老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判断不准确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果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小编在这里提一个实务问题: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包含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对应的“投资收益”?
税收司法案件
2016年11月,北京德天御公司向内蒙古自治区的镶黄旗税务局咨询,新设立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及子公司股权转让的税率问题。
税务机关出具了书面答复。《镶黄旗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德天御公司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新设立子公司,可以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但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发生,无法给出明确答复。
北京德天御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设立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并将涉案股权转让给镶黄旗德天御公司,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又将部分涉案股权对外转让,按照15%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税务机关通知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对原股权转让应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镶黄旗德天御公司、北京德天御公司不服,上诉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镶黄旗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德天御公司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咨询的答复》仅表述为“同意你单位根据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可申请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未明确承诺15%的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
镶黄旗德天御公司是否能够按照15%优惠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缺乏合法性基础。
税收分析
这个案件涉及的关键税收争议在于,股权转让的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西开优惠的判定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需要并入收入总额。但这部分收入并不属于目录中所规定的产业项目,无法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如果将这部分计入收入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达不到60%以上,则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举例:A公司2019年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但2020年处置股权取得投资收益1.5亿元,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仅3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万。
主营业务收入/收入总额=300/(300+15000+50)= 1.95%<60%
因此,企业2020年无法再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案件启发
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采用财政返还形式变相减免税,由此引发对变相减免税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争议。
本案将依法行政、税收法定原则置于信赖利益原则之前,对于行政允诺的合法性审查,地方政府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正当性审查,具有参考意义。本案悬而未决的一些问题,如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如何解决、如何杜绝地方政府违法允诺等,均有待各方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