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官方给出了明确的解答。以下是基于税务总局官方解答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详细分析:
一、官方解答概述
税务总局(包括其下属的12366纳税服务中心)多次强调,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发票的开具应基于实际的经济业务关系,而非单纯的付款关系。
二、具体规定分析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这里的“付款方”应理解为实际接受服务或商品的购买方,而非形式上的付款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这进一步强调了发票开具与实际业务关系的一致性,而非付款关系的一致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该公告明确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三、实际操作建议
明确实际购买方:在发票开具前,应明确实际购买方是谁,即谁是实际接受服务或商品的主体。
遵循实际业务关系:发票的开具应基于实际的经济业务关系,而非形式上的付款关系。即使付款方与实际购买方不一致,也应将发票开具给实际购买方。
避免虚开发票:找人代开发票属于虚开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代开发票或接受他人代开的发票。
四、总结
综上所述,当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时,发票应开具给实际购买方。这是基于税务总局的官方解答及相关政策规定所得出的结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